|
目 录 |
| 二、黑龙江省国防科工办贯彻国防科工委加强技术基础工作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
| 三、黑龙江省国防科工办技术基础工作考核标准与要点 |
| 四、黑龙江省国防科工办科技成果管理办法 |
| 五、黑龙江省国防科技工业理化监测考评委员会工作简章 |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防科技工业计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简称《暂行规定》)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为加强对黑龙江省国防军工计量工作的监督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从事军工产品科研(含设计、试验等,下同)、生产、服务的部门和单位的计量管理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防军工计量是国家计量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是指国防科技工业的计量,包括在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生产和服务中实现量值准确一致,测量数据可靠的全部活动,主要内容有:
( 一 ) 建立计量标准、进行计量认证、计量检定、测试和计量 器具的校准;
( 二 ) 使用、修理、安装和进口计量器具;
( 三 ) 使用计量单位、出具计量数据;
( 四 ) 对产品、服务进行计量结算及其他计量行为。
第四条 国防军工计量工作的监督管理主要包括技术、行政、法规和经济方面的监督管理。加强国防军工计量工作的监督管理其根本目的是为了保证军工产品的量值准确一致,测量数据可靠,保证和提高军工产品的质量和可靠性,促进国防科学技术的进步与发展,以利于国防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计量管理机构
第五条 根据省政府赋予的职能及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部门的授权,黑龙江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简称省国防科工办)对全省国防军工计量工作统一实施监督管理,业务上受国防科工委和省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指导。其职责是:
( 一 ) 贯彻执行国家计量法律、法规和国防军工计量工作的方针、政策及规章;
( 二 ) 监督、检查和协调本地区的国防军工计量工作;
( 三 ) 负责本地区军工企业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器具和计量人员的考核工作;
( 四 ) 按《暂行规定》的要求,对本地区军工配套单位的计量保证能力实施监督和检查;
( 五 ) 编制全省国防军工计量工作规划、计划;
( 六 ) 组织国防军工系统的国内外计量技术合作与交流;
( 七 ) 承办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交办的其它计量工作。
第六条 省国防科工办为履行其监督管理职能,下设黑龙江省国防计量考核委员会,其主要任务是承担对全省国防军工计量的日常监督管理。考核委员会由省国防科工办和各校准实验室有关人员组成,其办公室设在省国防科工办科技质量处。
第七条 各军工企事业单位依据《暂行规定》对本单位计量工作实施自主管理,保证产品的测量质量,接受国防军工计量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计量技术机构
第八条 经国防科工委批准设置的黑龙江国防区域计量站各校准实验室业务上接受计量测试研究中心、专业计量站的指导。其职责是:
( 一 ) 建立本单位最高计量标准,并保持其服务能力;
( 二 ) 业务上对本省军工企事业单位和军工配套单位的计量工作进行指导;
( 三 ) 承担本省各军工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器具和其委托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与校准工作,承担军工产品质量保证中的测试任务;
( 四 ) 根据省国防科工办的委托承担军工系统内外的单位的计量人员、计量标准器具、校准装置和测试系统的技术考核;
( 五 ) 承办国防科工委或省国防科工办交办的其它计量工作。
第九条 各军工企事业单位的计量技术机构依据其所承担的科研、生产和服务任务需要来设置,其业务受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测试研究中心、专业计量站和校准实验室的指导。其职责是:
( 一 ) 贯彻执行国防军工计量工作的方针、政策及规章,提高设计、工艺及管理人员的计量意识;
( 二 ) 负责本单位强制检定和其它检定、校准及测试工作;
( 三 ) 确保在用计量器具及专用测试设备的量值准确和测试数据可靠。
第四章:计量标准器具的管理与使用
第十条 各校准实验室建立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校准装置和测试系统,需经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组织考核合格后使用,并由国防科工委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各军工企事业单位为保证军工产品质量而建立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由省国防科工办组织考核合格后使用,并向省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各单位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器具的使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一 ) 经国防军工系统的法定计量机构检定合格;
( 二 ) 具有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环境条件;
( 三 ) 具有称职的保存、维护、使用人员;
( 四 ) 具有必要的规章制度和较完善的质量保证措施。
第五章:计量检定与校准
第十三条 国防军工系统建立的计量标准器具、校准装置和测试系统,以及用于产品性能评定、定型鉴定和保证安全的工作计量器具,必须按规定依法实行检定。其他用于产品科研、生产和服务的工作计量器具和专用测试设备,应按规定实行校准。经检定或校准不能满足预期使用要求的不得使用。
第十四条 凡承担军品科研、生产和服务任务的单位,其保证军工产品质量的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必须送到国防军工系统法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后使用。
第十五条 计量检定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和计量检定规程进行。国家未制定计量检定系统表和计量检定规程的,按照国防科工委制定的国防军工计量器具等级图和计量检定规程进行。
第十六条 计量器具的校准按照校准技术规范来进行。各军工单位根据需要制定的校准技术规范由相关专业计量测试专家、产品设计方代表和用户代表等进行技术评审后,纳入本单位标准化管理程序。
第十七条 国防军工计量技术机构的计量检定、校准人员必须经国防科工委或省国防科工办组织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十八条 国防军工计量检定和校准人员必须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好计量检定工作,执行计量检定规程和校准技术规范,保证计量数据准确,维护计量检定数据的公正性,保证计量检定原始数据和有关技术资料的完整性,并遵守保密规定。
第六章 :送检及费用
第十九条 按照《暂行规定》的要求,国防军工计量器具应编制好检定周期,各军工企事业单位应按检定周期安排及时送检,送检时应带上次检定证书或复印件。
第二十条 各军工企事业单位应在每年的第四季度做好下年的送检计划,并编制好送检费用计划。
第二十一条 计量检定、校准和仪器设备维修的费用列入企业生产成本,各校准实验室应按照统一的收费标准执行,不得高于本标准,各军工企事业单位应保证计量费用计划的落实,不得无故拖欠计量检定费用。
第七章:检定证书、印章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检定人员出具的检定 / 测试证书、 检定结果通知书必须字迹清楚,数据无误,有检定、核验、主管人员签字,并加盖检定单位印章。
第二十三条 检定 / 测试证书、 检定结果通知书一经签发,不得更改,丢失者不能补发,不允许不送检而开检定证书。
如发现有以上问题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各检定部门的印章必须有专人保管,盖章后应登记检定 / 测试证书或检定结果通知书编号,以便查对。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应制定检定印章及证书的管理制度。
第八章:计量保证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承担军工产品科研、生产和服务任务的单位应设置重点武器装备型号计量师系统,负责重点型号计量保证工作,并按照《暂行规定》第六章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
第二十七条 军工产品质量评定、成果鉴定、设计定型和生产定型前,必须经计量机构进行计量审查,并对其测量方法的正确性和测量数据的可靠性签署意见,其计量器具和专用测试设备必须经检定或校准,并在检定或校准证书注明的有效期内使用。
第二十八条 根据《暂行规定》的要求,省国防科工办对全省国防军工计量工作实施监督。同时经国防科工委考核合格及聘任,组建我省国防军工计量监督员队伍。
第二十九条 省国防科工办将不定期地对我省国防军工计量工作的监督检查情况进行通报。
第九章:军工配套单位的计量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军工配套单位在承担军工产品的科研、生产任务时,在确保军工产品质量和计量保证方面应认真贯彻执行《暂行规定》和本办法,并接受国防军工计量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军工配套单位的计量保证能力应能满足所承担军工产品科研、生产任务的需要,并不断提高其技术水平和工作质量。
第十章: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黑龙江省国防科工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贯彻国防科工委加强技术基础工作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一、技术基础是国防科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充分发挥技术基础对重点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技术支撑和保障作用。
二、加强对国防科技工业技术基础工作的管理,是国防科技工业两级政府管理的重要职能。《若干意见》对国防科技工业技术基础工作的目标、方针和工作原则均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各单位要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真正做到基础先行。
三、根据国防科技工业两级政府行业管理的有关规定,省国防科工办对全省国防科技工业的技术基础工作进行监督管理(考核要点见附件二)。
四、近期我省国防科技工业技术基础工作的重点是要 在计量和理化检测等 1-2 个专业取得突破性进展,并在国防科工委系统内树立典型。
五、建立健全全省国防科技工业技术基础工作的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调整和组建省国防科技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省国防军工计量考核委员会,省国防科技工业理化检测考核委员会,省国防科技工业科技成果管理和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省国防科技工业科技成果推广转化网络,省国防科技工业产学研工作推进领导小组等监督和管理机构,加强对全省国防科技工业技术基础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六、计量工作要按照国防科工委 4 号令和《黑龙江省国防军工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认真开展计量上水平上档次的活动,提高计量工作水平和技术开发与攻关能力。进一步完善全省国防军工计量的法规体系、监督管理体系和量值传递体系,确保军工产品测量数据可靠,量值准确一致,不断提高军工产品的质量和可靠性水平。
七、标准化工作要把跟踪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贯彻执行国标和国军标作为今后一段时期内的重点来抓,提高重点军品和主导民品的标准化水平。要加强标准宣贯和实施中的监督检查,推进设计、工艺和试验规范的编制与实施等企业标准化工作。
八、理化检测要重在完善检测手段和提高检测水平,积极采用先进的分析手段和测试设备提高入厂(所)原材料和配套件协作件的检验水平,确保军工产品的质量逐步提高。
九、科技成果的鉴定、管理、评价和推广工作要以提高全行业的科技进步和科技成果转化能力为目标,积极做好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工作。要加大工作力度,开拓思路,以产学研合作为纽带,多方筹措资金,推进科技成果的推广转化工作,争取在短时间内有所突破,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
十、加强科技信息和情报的收集、加工和处理,强化信息资源的定向和快速收集能力,特别是加强信息资源的二次开发和主动服务,完善信息处理手段,使科技信息在重点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中发挥先导性、前瞻性和战略性指导作用。
十一、建立健全型号工程的质量保证工作系统和可靠性工作系统,做好科研生产的质量和可靠性策划、管理、技术支持和监督工作。
十二、各单位要对 " 国防科技要发展,技术基础须先行 " 给予高度重视,在技术基础方面增加投入。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针对影响军工产品质量的 " 卡脖子 " 问题加大技术攻关力度,尤其是 " 高新工程 " 研制单位更要把技术基础条件建设列入相应计划,真正体现技术基础为 " 高新工程 " 的技术保障和支撑作用。
十三、技术基础工作要紧跟型号,注重先期研究,跟踪最新技术发展,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增加技术储备,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十四、各单位要加速技术基础方面人才的培养、培训和考核,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建成一支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精于专业技术、梯次合理、爱岗敬业的技术基础专业队伍,在国防科技工业两大攻坚战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十五、各单位要继续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建立和完善激励机制,重视对技术基础成果的评价和奖励,充分体现技术基础专业人才、技术和知识价值,保证技术基础专业人员享有相应的待遇。
技术基础工作考核标准和要点
本标准适用于黑龙江省国防科技工业技术基础工作的管理。
1 标准化工作考核要点
1.1 认真组织贯彻落实《标准化法》、国防科工委《关于加强技术基础工作的若干意见》( 36 条),有宣贯方案,宣贯记录等。
1.2 、主要领导重视标准化工作,建立健全标准化工作体系,落实人员、制度、工作要求,制定规划,检查指导,工作有总结。设有相对稳定的标准化机构、人员,基层单位有专兼职标准化员,并能及时参加有关培训。
1.3 企业按标准组织生产,出厂产品有按规定程序批准的产品标准,产品标准覆盖率达到 100% 。
1.4 企业出厂产品质量达到产品标准要求,出厂检验达标率 100% 。
1.5 产品标准水平,按国内同行业先进标准组织生产的产品比例 ,按国际先进标准组织生产的产品比例 。
1.6 企业制定的标准被采纳为国家标准的情况。
1.7 企业标准编制规范合理,宣贯国家标准和国军标力度大,推动重点军品和主导民品的技术进步效果明显。
1.8 及时跟踪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标准化管理水平较高,重点型号设立完善的型号标准化工作系统。
1.9 加强企业 " 三大规范 " ,设计规范、工艺规范和试验规范的编制和采用,为保证重点军品科研和设计质量,提高产品设计、制造和试验能力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2 计量工作考核要点
2.1 认真贯彻国防科工委 4 号令即《国防科技工业计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和《黑龙江省国防军工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按要求宣贯到位,有宣贯记录和学习笔记。
2.2 重点型号研制单位建立了型号计量工作系统,并能按 4 号令要求制定工作标准和程序。
2.3 计量部门管理和技术能力能满足军工产品科研生产的需要,提供技术保障和支持。
2.4 计量部门领导熟悉业务,计量人员经过培训,持证上岗。
2.5 计量标准工作状况符合《计量标准考核(复查)评审表》的要求,并能及时地更新,提高其技术水平。
2.6 完善现有计量标准,积极采用新型测试手段和技术,提高计量为重点型号的保证能力。
2.7 应保证计量标准器具、计量专用器具和在用计量器具的周检率和周检合格率达到标准的要求。
2.8 加强基础研究,结合型号工程做好先期研究,提高计量保障水平和工作能力。
3 理化检测工作考核要点
3.1 发挥理化检测为军工产品科研、生产、实验和试验中的基础保障作用,不断提高军工产品质量。
3.2 理化检测机构应具备和使用获得认可的测试设备和仪器,并按规定进行检定。
3.3 理化检测机构要有符合规范的工作环境,对电气设施、供水供气系统、易燃易爆物品、剧毒药品、压力容器及各种水源应按有关规定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3.4 理化检测人员能按照要求及时组织培训和知识更新,操作人员持证上岗。
3.5 能结合军工产品科研生产的需要,加强检测新技术的研究与应用。
3.6 理化检测人员的劳动保护能够及时保证。
3.7 重视理化人员的人才培养和梯队建设,有一支年龄结构基本合理,专业素质较强、爱岗敬业的技术队伍,确保军工产品的质量不断提高。
4 科技成果管理工作考核要点
4.1 牢固树立 "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 " 的思想,领导重视,科技人员队伍具有较高素质,能够适应新形势下打好武器装备研制生产攻坚战的要求。
4.2 加强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在军民两用技术转移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4.3 重视广大科技工作者的劳动成果,采取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提高科技人员待遇。
4.4 成果鉴定(验收)技术文件齐全,数据真实准确。具备必须的鉴定验收工作大纲、标准及标准化审查报告、检测测试结果及试验报告、研制总结报告、用户使用报告、技术经济指标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分析报告、查新报告等,符合规定的鉴定(验收)程序。
4.5 鉴定委员会组成符合要求,工作认真,鉴定报告无重大缺陷。
4.6 鉴定证书采用统一格式,形式审查合格。
4.7 经过鉴定的科技成果到相应的部门进行登记。要求提交的材料齐全,包括《国防科技成果登记表》(军品)或《科技成果登记表》(民品)以及相关的技术评价证明。
4.8 两个或两个以上完成人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第一完成人办理登记手续,科技成果不得重复登记。
4.9 省国防科技工业科技进步奖形式审查合格,内容真实准确,不弄虚作假。
4.10 成果推广转化工作领导重视,推广机构健全,成效显著。
5 科技信息工作考核要点
5.1 领导重视,具有稳定的科技信息人员管理队伍。
5.2 充分利用自身条件,建立企业信息网络平台,促进科技信息工作向电子化、网络化方向发展。
5.3 利用国防科技工业推广转化网站等相关网站发布科技信息,对接科技成果。
5.4 完成有重要应用价值的研究课题,对国防科技工业和武器装备发展起到重要的支撑作用。
5.5 在技术攻关、技术预警、市场分析等方面,提供有价值的研究报告。
5.6 电子产品(如数据库、电子期刊等)的开发能力和水平大幅度提高。
5.7 保障科研生产和管理对信息资源的需求。
5.8 健全网络安全和网络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国防科技工业科技成果管理(以下简称成果管理)工作,加强对成果管理工作的管理,根据国防科工委和省政府有关科技成果管理工作的规定,根据黑龙江省国防科技工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成果管理包括成果鉴定(验收)、成果登记、成果奖励、成果转化、成果推广和知识产权等方面。
第三条 科技成果管理工作遵循的基本原则是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和寓军于民、军民结合、大力协同、自主创新十六字方针,鼓励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国防科学技术研究、军民两用技术研究、民用技术研究开发和经营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促进科学技术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加速科教兴军工战略的实施。
第四条 黑龙江省国防科工办负责全省军工企事业单位(含配套单位)的成果鉴定(验收)、登记、奖励和成果转化推广工作,具体办事部门设在科技质量处。
第二章 成果鉴定(验收)
第五条 执行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含专项)产生的科技成果应当鉴定(验收),非财政投入产生的科技成果自愿鉴定(验收),涉及国防安全的科技成果必须由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进行鉴定(验收)。
第六条 各成果鉴定(验收)单位依据有关规定提出鉴定(验收)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及拟请专家名单,经审查同意后,方可组织成果鉴定(验收)。
第七条 成果鉴定(验收)必须技术文件齐全,数据真实准确。需提供以下材料:鉴定(验收)工作大纲、研制总结报告、标准及标准化审查报告、检测测试结果及试验报告、用户使用报告、技术经济指标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分析报告、工艺操作规程、查新报告等。
第八条 鉴定方式分为会议鉴定和函审两种。
第九条 由鉴定组织单位确定和聘请有关方面专家及主要用户组成鉴定委员会。
第十条 鉴定委员会由本行业(或相关行业)的具有高级技术职称(职务)人员组成。特殊情况下可聘请不超过 20% 的具有中级职称的业务骨干参加。成员为 7-15 人。直接参与本项成果的人员不得参加鉴定委员会。成果持有单位专家人数不得超过专家总数的 20% 。
第十一条 各成果鉴定(验收)单位应填写由科学技术部统一制定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
第十二条 经过鉴定(验收)的科技成果在 15 天内将鉴定(验收)材料送组织单位审核备案。
第三章 成果登记
第十三条 执行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含专项)产生的科技成果应当登记,非财政投入产生的科技成果自愿登记,涉及国防安全的科技成果必须到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进行登记。
第十四条 科技成果登记应当以客观、准确、及时为原则,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促进科技成果信息的交流。
第十五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完成人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第一完成人办理登记手续,科技成果不得重复登记。
第十六条 民品科技成果直接到省科技厅科技成果处进行登记。需提交以下材料:《科技成果登记表》、相关的评价证明(鉴定证书或鉴定报告、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报告、新产品证书等)或者知识产权证明。
第十七条 军品科技成果报省国防科工办汇总后,统一到国防科工委国防成果办进行登记。进行国防科技成果登记需提交以下材料:《国防科技成果登记表》、技术评价证明(鉴定证书、验收证书、定型文件以及其它等价评价材料)。
第十八条 未经登记的成果,不得推荐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奖和国防科学技术奖。
第四章 成果奖励
第十九条 黑龙江省国防科工办设立黑龙江省国防科技工业科技进步奖。省国防科技工业科技进步奖通过对全省国防科技工业科技成果的评审,确定对完成该项科技成果做出创造性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第二十条 省国防科技工业科技进步奖设立一、二、三等奖,每年评审一次。对于获得一、二等奖的民品项目推荐省科学技术奖,动员配套军品项目推荐国防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一条 省国防科工办成立黑龙江省国防科技工业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科技质量处。
第二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负责省国防科技工业科技进步奖的终审工作。
第二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下设专家评审组,专家评审组原则上由本行业(或相关行业)的高级技术职称(职务)或技术经济专业类的高级职称(职务)组成。成员为 7-11 人。直接参与本项成果的人员不得参加评审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办公室负责省国防科技工业科技进步奖的组织工作。主要包括:受理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确定评委会专家组成、受理异议、公布评审结果等。
第二十五条 省国防科技工业科技进步奖单项授奖人数实行限额。一等奖的人数不超过 11 人,二等奖人数不超过 9 人,三等奖人数不超过 7 人。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申报省国防科技工业科技进步奖应按 " 省科技奖励申报书 " 统一要求的格式填写申报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或评价材料。申报材料要完整、真实、可靠。
第二十七条 同一项目,不得同时向两个以上部门申报。并在三年以内不得连续申报。
第二十八条 对申报省国防科技工业科技进步奖的项目,根据有关规定可收取一定的评审费。
第二十九条 对于评委会的评审结果,由评委会办公室公布征求异议并负责处理。异议期为一个月,异议期满后,公布评审结果。
第三十条 省国防科技工业科技进步奖由省国防科工办颁发证书,奖金由各获奖单位自筹。奖金数额为:一等奖 3 万元,二等奖 2 万元,三等奖 1 万元。
第三十一条 省国防科工办建立黑龙江省国防科技工业科技进步奖专家库,从中产生黑龙江省国防科技工业科技进步奖评委会专家。
第五章 成果转化、推广
第三十二条 省国防科工办设立黑龙江省国防科技工业新技术推广站(以下简称推广站),负责全省国防科技工业技术成果转化和推广工作。
第三十三条 转化和推广工作采取统筹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重点放在军民品成果的相互转化方面。
第六章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黑龙江省国防科技工业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依法订立的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
第三十五条 黑龙江省国防科技工业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 ( 以下简称工办技术市场办 ) 是全省国防科技工业技术市场管理部门,是经省政府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审核认定的行业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具体负责办理全省国防科技工业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
第三十六条 工办技术市场办通过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加强对全省国防科技工业技术市场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指导、管理和服务,并进行相关的技术市场统计和分析工作。
第三十七条 全省国防科技工业技术交易各方依法签订书面技术合同后,应当到工办技术市场办进行认定登记。涉及国家安全和对未解密的密级技术合同,必须到工办技术市场办进行认定登记。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申请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应当向工办技术市场办提交完整的书面合同文本和相关附件。合同文本采用科学技术部监制的示范文木。如果合同内容不完整或者有关附件不齐全的,工办技术市场办将要求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采用口头形式订立技术合同的,将不予受理。
第三十九条 工办技术市场办对当事人所提交的技术文本和有关材料进行审定和认定。其主要事项是 :
(一)是否属于技术合同 ;
(二)分类登记 ;
(三)核定技术性收入。
对准予登记的技术合同,要填写技术合同登记表一式四份,填好合同文本中登记机关一栏,并加盖 " 技术合同登记专用章 " 。
第四十条 根据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 [1999]273 号文件的规定,经认定登记的合同,可以申请办理技术交易奖酬金和减免税收等优惠政策。
第四十一条 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当事人申请办理减免税收时,须持有关技术合同文本,到工办技术市场办认定登记,再持认定登记后的技术文本和省技术市场办审核意见,到当地税务机关填报免税申请表,报省地方税务局主管审批。
第四十二条 国防科技工业技术经营机构履行技术合同,取得技术收入后,凭其登记的技术合同,填写奖酬金审批单,到工办技术市场办办理奖酬金审批手续,工办技术市场办根据审批奖酬金的有关政策、技术合同的技术水平和技术含量审批奖酬金。奖酬金比例一般在 30%-40% ,非职务技术合同持非职务证明,可以适当提高奖酬金比例。
第四十三条 凡予以登记的技术合同,按照有关规定,须缴纳技术合同登记费。
第四十四条 凡从事技术贸易的人员,应接受省级以上业务培训,并取得省级以上《技术贸易资格合格证》
第四十五条 经工办技术市场办认定登记的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变更、转让或者解除,以及被有关机关撤销、宣布无效时,应当向工办技术市场办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变更登记的,应当重新核定技术性收入 ; 注销登记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财政税务机关。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黑龙江省国防科工办。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理化检测考评委员会工作简章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军工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军标《理化实验质量控制规范》要求,为实施国防科技工业理化检测机构考核评审办法和人员技术资格考核办法,贯彻落实省国防科工办有关理化机构、人员各项工作的要求,成立黑龙江省国防科技工业理化检测考评委员会,简称考委会。
第二条 考委会是黑龙江省国防科技工业理化检测机构与理化检测人员考核、认证及监督检查工作的考评组织,受黑龙江省国防科工办委托开展工作,并对其负责。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三条 考委会由省国防科技工业理化机构各专业专家和主管部门代表组成,委员由主管部门与有关单位推荐选举产生,考委会聘任,任期四年,可以连任。
第四条 考委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二 - 四名, 秘书长二人,委员若干人。考委会成员应有权威性和代表性,其中理化检测专业人员比例不应低于四分之三。
第五条 考委会秘书处设在 674 厂, 负责处理考委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基本任务
第六条 负责本地区理化检测机构的考评和理化检测人员的技术培训与技术资格考核工作。
第七条 对本地区理化检测机构每年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完成省国防科工办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九条 考委会每年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研究决定有关重大问题,总结上年度工作,落实下年度计划。
第十条 考委会根据各理化机构申报的机构升级或人员晋级申请,定期组织培训、考评或推荐,并按规定对考评合格单位或个人颁发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 考委会在考评工作中或决定其它有关重大问题时,均采用民主协商,少数服从多数的组织原则。
第四章:理化机构考评
第十二条 考评定级具体条件:
(一)凡在国防科技工业生产、科研、教学等工作中承担产品检测的各级理化检测机构,应能独立地执行理化检测工作,各级理化检测机构应有相应的建制。
(二)理化检测机构的各类人员应按比例配备,并且具备与其履行的职责相适应的学历、知识、技能和经验。
(三)理化检测机构应制定保证各项工作有秩序进行的技术和行政管理制度,并切实执行。
(四)理化检测机构应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技术标准、实验规范等资料;应有取样、制样和贮存样品的条件;应严格按照规范要求的方法和程序进行实验与测试,并写出完整、准确的实验报告。
(五)理化检测机构应具备和使用获得认可的测量设备、仪器,并按检定周期进行检定。
(六)理化检测机构应有符合有关规范要求的工作环境和室外环境,对于电气设施、供水供气系统、易燃易爆物品、剧毒药品、压力容器及各种火源,应按有关规定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理化分析操作人员劳动保护应给予保证。
(七)理化检测机构应对军工科研、生产的检测数据及有关资料严格履行军工保密规定,防止失泄密事件发生。
第十三条 考评定级程序:
(一)申报考评定级的理化检测机构,必须如实填写由考委会统一印发的理化检测机构考评定级申请书和实验室质量保证体系详细书面材料,由所在单位加盖公章后报考委会。
(二)考委会接到考评申请后,根据具体情况按计划,有步骤,分期分批组织实施,并在二个月内组织评审。
(三)考委会按第十二条规定条件和《兵器工业理化检测机构考核评审办法实施细则》,组织对申请单位认真地进行考核、评审,并
将考评情况书面报告考委会秘书处。
(四)考委会对书面报告进行审议、核查,对合格者给予批准并颁发等级证书,不合格者通知申报单位,于半年后再次考核评审。
第十四条 各级理化检测机构受考委会监督检查,考委会将监督检查情况每年向各理化检测单位进行通报。
第十五条 凡在监督检查中发现:
(一)理化检测达不到第十二条规定要求者;
(二)有意出具失实检测数据者;
(三)检测中发生重大失误并造成严重后果者;
考委会可视其情节轻重按下列条款之一处理:
(一)限期改正;
(二)报请有关部门对质量管理等进行质疑和审查;
(三)降级或注销登记证书。
第五章:理化检测人员技术资格考核
第十六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初级人员资格:
(一)本专业学徒期满经专门技术培训的技术工人;
(二)大、中专及大学本科毕业生,从事理化检测工作试用期满者;
第十七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中级人员资格:
(一)取得本专业初级人员技术资格证书满七年以上,或连续从事本专业理化检测工作满十年以上的技术工人;
(二)中专毕业取得初级技术资格证书满四年以上,或连续从事本专业理化检测工作满六年以上者;
(三)大专毕业取得初级技术资格证书满三年以上,或连续从事本专业理化检测工作满五年以上者;
(四)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初级技术资格证书满两年以上,或连续从事本专业理化检测工作满三年以上者。
第十八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人员资格:
1. 取得中级技术资格证书满十年以上,或连续从事本专业理化检测工作满二十年以上的技术工人;
2. 中专毕业取得中级技术资格证书满八年以上,或连续从事本专业理化检测工作满十五年以上者;
3. 大专毕业取得中级技术资格证书满七年以上,或连续从事本专业理化检测工作满十三年以上者;
4. 大学本科毕业取得中级技术资格证书满六年以上,或连续从事本专业理化检测工作满十一年以上者。
第十九条 凡在理化检测工作中有突出贡献者,技术资格考核申报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二十条 技术资格考核程序和内容:
(一)凡申报技术资格考核人员都必须如实填写考委会统一印发的理化检测人员技术资格考核申报表,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连同资历、学历证明一并报考委会,经审定符合条件后,方可参加技术资格考核。
(二)技术资格考核分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两部分。
(三)初、中、高级人员技术资格考核由考委会统一组织实施。
(四)理论考试试题及标准答案由考委会从《兵器理化人员考试题库》中抽取,实际操作考试内容及评分标准另定。
(五)考委会对考试结果提出总体意见,统一发给技术资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 技术资格证书发给本人并通知人员所在单位备案。
第二十二条 技术资格证书在有效期内,对国防科技工业各企事业单位在其专业范围内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三条 在理化检测工作中,由于失职、失误而造成重大损失者,由考委会收回技术资格证书,予以降级或注销,并限定一年内不许再考。
第六章:经费
第二十四条 理化检测机构定级、复查及人员资格培训收费标准由考委会统一制定,具体规定如下:
(一)理化检测机构考评收费标准
1. 一级理化机构考评费 1500 元
2. 二级理化机构考评费 1000 元
3. 三级理化机构考评费 700 元
(二)理化检测人员收费标准
1. 高级人员考试费每人 150 元
2. 中级人员考试费每人 100 元
3. 初级人员考试费每人 70 元
4. 人员证书费用每个 20 元。
人员培训费标准由考委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十五条 理化检测机构复查费用完全用于机构复查,各级理化机构复查费用 1000 元,考评组成员差旅费自付。
第七章: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简章由黑龙江省国防科工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简章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