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爆处行政审批事项
一、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企业新改扩建及验收审批
项目名称: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企业新改扩建及验收审批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民用爆破器材工厂,必须由其主管部门提请所在地省、区、市民用爆破器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第二十条:经销爆破器材的供应点,由物资主管部门定点。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民用爆破器材工厂,竣工后经所在地省、区、市民用爆破器材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方准投入生产。
《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新建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应当向省、区、市民用爆破器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省、区、市民用爆破器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35条:设立民用爆破器材经营企业,应当向省、区、市民用爆破器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区、市民用爆破器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需要设立民用爆破器材供应服务网点的,应当报所在地省、区、市民用爆破器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 依照本法第九条规定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下同)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
审批对象:企业
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联系人: 才洪义
联系电话:0451-82621772
审批程序:
一、受理
● 申请单位的条件:已有资质,已具备条件,符合民爆行业产业政策、安全要求,民爆行业布局要求。
● 申请方式: 信函请示、来人阐明情况带函请示
● 申请单位需提交的材料:企业或者企业主管部门的请示,必要时应有项目建议书或者可研报告。符合《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民用爆破器材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管理规程》、《民用爆破器材安全评价导则》、《民用爆破器材新产品定型工作管理办法》、《黑龙江省民用爆破器材经营企业、直购用户考核标准》、《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爆破安全规程》、《小型民用爆破器材仓库安全标准》、《地下及覆土火药炸药仓库设计安全规范》等规定、规范要求的材料。
● 标准:符合民爆行业产业政策、安全要求、民爆行业布局要求。
● 本岗位责任人:才洪义受理人员。
● 岗位职责与权限:根据规定和条件作出受理与否的决定。
● 时限:20个工作日。
受理时间:即时受理。
二、初审/审查
● 标准:民爆行业产业政策、安全要求、民爆行业布局要求。
● 本岗位责任人:民爆处受理人员。
● 岗位职责与权限:审查是否符合民爆行业布局要求、符合民爆行业产业政策及安全要求。必要时组织专家组审查。不符说明理由并告知其权利。符合条件上报走程序。
三、审定
● 标准:民爆行业产业政策、安全要求、民爆行业布局要求
● 本岗位责任人:民爆处负责人
● 岗位职责和权限:审查是否符合民爆行业布局要求、符合民爆行业产业政策及安全要求。符合条件上报走程序。
●会签:
四、公示
● 本岗位责任人:民爆处人员
● 岗位职责和权限:负责将拟设立的XXX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 公示范围:一定
● 公示形式:书面文件或上网公布
五、批准
● 标准:民爆行业产业政策、安全要求、民爆行业布局要求
● 本岗位责任人:领导
岗位职责和权限:根据审定意见及公示反馈意见进行核批,对符合标准的,作出批准设立的决定;对不符合标准的,作出不予批准设立的决定,并退审定人员处理。
六、告知
● 标准:
1、及时告知申请单位及相关部门(单位)审批结果;
2、告知文件完整准确。
● 本岗位责任人:民爆处人员
● 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批准的申请,制作、下发告知文件;
2、对未批准的申请,书面告知申请单位,说明理由及其相关权利和救济办法;
3、审批文件的归档。
二、设立民用爆破器材直购用户
项目名称:设立民用爆破器材直购用户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厂矿企业单位需用爆破器材时,应当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向物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物资主管部门按计划调拨分配和组织供应。
《黑龙江省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暂行管理办法》(黑政办发[2000]6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 依照本法第九条规定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下同)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
审批对象:企业
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联系人: 才洪义
联系电话:0451-82621772
审批程序:
一、受理
● 申请单位的条件:已有资质,已具备条件,符合民爆行业安全要求,民爆行业布局要求。
● 申请方式: 信函请示、来人阐明情况带函请示
● 申请单位需提交的材料:企业或者企业主管部门的请示,必要时应有项目建议书或者可研报告。符合《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管理规程》、《民用爆破器材安全评价导则》、《黑龙江省民用爆破器材经营企业、直购用户考核标准》、《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爆破安全规程》、《小型民用爆破器材仓库安全标准》、《地下及覆土火药炸药仓库设计安全规范》等规定、规范要求的材料。
● 标准:符合民爆行业规定、安全要求、民爆行业布局要求。
● 本岗位责任人:才洪义受理人员。
● 岗位职责与权限:根据规定和条件作出受理与否的决定。
● 时限:20个工作日。
受理时间:即时受理。
二、初审/审查
● 标准:民爆行业规定、安全要求、民爆行业布局要求。
● 本岗位责任人:民爆处受理人员。
● 岗位职责与权限:审查是否符合民爆行业规定、布局要求及安全要求。必要时组织专家组审查。不符说明理由并告知其权利。符合条件上报走程序。
三、审定
● 标准:民爆行业规定、安全要求、民爆行业布局要求
● 本岗位责任人:民爆处负责人
● 岗位职责和权限:审查是否符合民爆行业布局要求、符合民爆行业规定及安全要求。符合条件上报走程序。
●会签:
四、公示
● 本岗位责任人:民爆处人员
● 岗位职责和权限:负责将拟设立的XXX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 公示范围:一定
● 公示形式:书面文件或上网公布
五、批准
● 标准:民爆行业规定、安全要求、民爆行业布局要求
● 本岗位责任人:领导
岗位职责和权限:根据审定意见及公示反馈意见进行核批,对符合标准的,作出批准设立的决定;对不符合标准的,作出不予批准设立的决定,并退审定人员处理。
六、告知
● 标准:
1、及时告知申请单位及相关部门(单位)审批结果;
2、告知文件完整准确。
● 本岗位责任人:民爆处人员
● 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批准的申请,制作、下发告知文件;
2、对未批准的申请,书面告知申请单位,说明理由及其相关权利和救济办法;
3、审批文件的归档。
三、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新建、改建、扩建生产线的设计方案
项目名称: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新建、改建、扩建生产线的设计方案
审批依据:《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管理暂行规定》18条: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新建、改建、扩建生产线的设计方案由省、区、市民用爆破器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6条: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
审批对象:企业
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联系人: 才洪义
联系电话:0451-82621772
审批程序:
一、受理
● 申请单位的条件:已有资质,已获批准,已具备条件,符合安全要求。
● 申请方式: 信函请示、来人阐明情况带函请示
● 申请单位需提交的材料:企业或者企业主管部门的请示,符合《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管理规程》、《民用爆破器材安全评价导则》、《黑龙江省民用爆破器材经营企业、直购用户考核标准》、《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爆破安全规程》、《小型民用爆破器材仓库安全标准》、《地下及覆土火药炸药仓库设计安全规范》等规定、规范要求的材料。具体为“初设方案”、“安全专篇”、“图纸”、“劳卫专篇”等。
● 标准:符合《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管理规程》、《民用爆破器材安全评价导则》、《黑龙江省民用爆破器材经营企业、直购用户考核标准》、《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爆破安全规程》、《小型民用爆破器材仓库安全标准》、《地下及覆土火药炸药仓库设计安全规范》等规定、规范要求。
● 本岗位责任人:才洪义受理人员。
● 岗位职责与权限:根据规定和条件作出受理与否的决定。
● 时限:20个工作日。
受理时间:即时受理。
二、初审/审查
● 标准:符合《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管理规程》、《民用爆破器材安全评价导则》、《黑龙江省民用爆破器材经营企业、直购用户考核标准》、《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爆破安全规程》、《小型民用爆破器材仓库安全标准》、《地下及覆土火药炸药仓库设计安全规范》等规定、规范要求。
● 本岗位责任人:民爆处受理人员。
● 岗位职责与权限:审查是否符合民爆行业规定及安全要求。必要时组织专家组审查。不符说明理由并告知其权利。符合条件上报走程序。
三、审定
● 标准:符合《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管理规程》、《民用爆破器材安全评价导则》、《黑龙江省民用爆破器材经营企业、直购用户考核标准》、《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爆破安全规程》、《小型民用爆破器材仓库安全标准》、《地下及覆土火药炸药仓库设计安全规范》等规定、规范要求。
● 本岗位责任人:民爆处负责人
● 岗位职责和权限:审查是否符合民爆行业规定及安全要求。符合条件上报走程序。
●会签:
四、公示
● 本岗位责任人:民爆处人员
● 岗位职责和权限:负责将拟设立的XXX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 公示范围:一定
● 公示形式:书面文件或上网公布
五、批准
● 标准:符合《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管理规程》、《民用爆破器材安全评价导则》、《黑龙江省民用爆破器材经营企业、直购用户考核标准》、《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爆破安全规程》、《小型民用爆破器材仓库安全标准》、《地下及覆土火药炸药仓库设计安全规范》等规定、规范要求。
● 本岗位责任人:领导
岗位职责和权限:根据审定意见及公示反馈意见进行核批,对符合标准的,作出批准设立的决定;对不符合标准的,作出不予批准设立的决定,并退审定人员处理。
六、告知
● 标准:
1、及时告知申请单位及相关部门(单位)审批结果;
2、告知文件完整准确。
● 本岗位责任人:民爆处人员
● 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批准的申请,制作、下发告知文件;
2、对未批准的申请,书面告知申请单位,说明理由及其相关权利和救济办法;
3、审批文件的归档。
四、民用爆破器材安全生产许可证
项目名称:民用爆破器材安全生产许可证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民用爆破器材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审批对象:企业
审批时限:45个工作日
联系人: 才洪义
联系电话:0451-82621772
审批程序:
一、受理
● 申请单位的条件:已有资质,已具备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民用爆破器材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要求。
● 申请方式: 信函请示、来人阐明情况带函请示
● 申请单位需提交的材料:申请报告、《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要求条件材料。
● 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民用爆破器材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要求。
● 本岗位责任人:才洪义受理人员。
● 岗位职责与权限:根据规定和条件作出受理与否的决定。
● 时限:45个工作日。
受理时间:即时受理。
二、初审/审查
● 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民用爆破器材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要求。
● 本岗位责任人:民爆处受理人员。
● 岗位职责与权限:审查是否符合《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民用爆破器材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要求。必要时组织专家组审查。不符说明理由并告知其权利。符合条件上报走程序。
三、审定
● 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民用爆破器材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要求。
● 本岗位责任人:民爆处负责人
● 岗位职责和权限:审查是否符合《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民用爆破器材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要求。符合条件上报走程序。
●会签:
四、公示
● 本岗位责任人:民爆处人员
● 岗位职责和权限:负责将拟设立的XXX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 公示范围:一定
● 公示形式:书面文件或上网公布或口头告知。
五、批准
● 标准:符合《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民用爆破器材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要求。
● 本岗位责任人:领导
岗位职责和权限:根据审定意见及公示反馈意见进行核批,对符合标准的,作出批准设立的决定;对不符合标准的,作出不予批准设立的决定,并退审定人员处理。
六、告知
● 标准:
1、及时告知申请单位及相关部门(单位)审批结果;
2、告知文件完整准确。
● 本岗位责任人:民爆处人员
● 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批准的申请,制作、下发告知文件;
2、对未批准的申请,书面告知申请单位,说明理由及其相关权利和救济办法;
3、审批文件的归档。
五、供需双方在同一省区的民用爆破器材产品买卖合同
项目名称:供需双方在同一省区的民用爆破器材产品买卖合同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爆破器材供销合同,必须经物资主管部门签证盖章,方为有效。
《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管理暂行规定》40条:供需双方在同一省区的民用爆破器材产品买卖合同由省、区、市民用爆破器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审批对象:企业
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联系人: 潘晓雷
联系电话:0451-82621772
审批程序:
一、受理
● 申请单位的条件:有资质,符合民爆订货原则,不得超凭照能力、品种和计划订货。
● 申请方式: 信函、合同、来人阐明情况带函、合同。
● 申请单位需提交的材料:申请、合同。
● 标准:符合民爆订货原则,不得超凭照能力、品种和计划订货。
● 本岗位责任人:潘晓雷受理人员。
● 岗位职责与权限:根据规定和条件作出受理与否的决定。
● 时限:20个工作日。
受理时间:即时受理。
二、初审/审查
● 标准:符合民爆订货原则,不得超凭照能力、品种和计划订货。
● 本岗位责任人:民爆处受理人员。
● 岗位职责与权限:审查是否符合民爆订货原则,不得超凭照能力、品种和计划订货。符合条件上报走程序。
三、审定
● 标准:符合民爆订货原则,不得超凭照能力、品种和计划订货。
● 本岗位责任人:民爆处负责人
● 岗位职责和权限:审查是否符合民爆订货原则,不得超凭照能力、品种和计划订货。符合条件上报走程序。
● 会签:
四、公示
● 本岗位责任人:民爆处人员
● 岗位职责和权限:负责将拟设立的XXX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 公示范围:一定
● 公示形式:书面文件或上网公布
五、批准
● 标准:符合民爆订货原则,不得超凭照能力、品种和计划订货。
● 本岗位责任人:领导
岗位职责和权限:根据审定意见及公示反馈意见进行核批,对符合标准的,作出批准设立的决定;对不符合标准的,作出不予批准设立的决定,并退审定人员处理。
六、告知
● 标准:
1、及时告知申请单位及相关部门(单位)审批结果;
2、告知文件完整准确。
● 本岗位责任人:民爆处人员
● 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批准的申请,制作、下发告知文件;
2、对未批准的申请,书面告知申请单位,说明理由及其相关权利和救济办法;
3、审批文件的归档。
六、民用爆破器材销售许可证(等待细则)
项目名称:民用爆破器材销售许可证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厂矿企业单位需用爆破器材时,应当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向物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物资主管部门按计划调拨分配和组织供应。
《黑龙江省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暂行管理办法》(黑政办发[2000]6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 依照本法第九条规定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下同)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
审批对象:企业
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联系人: 才洪义
联系电话:0451-82621772
审批程序:
一、受理
● 申请单位的条件:已有资质,已具备条件,符合民爆行业安全要求,民爆行业布局要求。
● 申请方式: 信函请示、来人阐明情况带函请示
● 申请单位需提交的材料:企业或者企业主管部门的请示,必要时应有项目建议书或者可研报告。符合《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管理规程》、《民用爆破器材安全评价导则》、《黑龙江省民用爆破器材经营企业、直购用户考核标准》、《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爆破安全规程》、《小型民用爆破器材仓库安全标准》、《地下及覆土火药炸药仓库设计安全规范》等规定、规范要求的材料。
● 标准:符合民爆行业规定、安全要求、民爆行业布局要求。
● 本岗位责任人:才洪义受理人员。
● 岗位职责与权限:根据规定和条件作出受理与否的决定。
● 时限:20个工作日。
受理时间:即时受理。
二、初审/审查
● 标准:民爆行业规定、安全要求、民爆行业布局要求。
● 本岗位责任人:民爆处受理人员。
● 岗位职责与权限:审查是否符合民爆行业规定、布局要求及安全要求。必要时组织专家组审查。不符说明理由并告知其权利。符合条件上报走程序。
三、审定
● 标准:民爆行业规定、安全要求、民爆行业布局要求
● 本岗位责任人:民爆处负责人
● 岗位职责和权限:审查是否符合民爆行业布局要求、符合民爆行业规定及安全要求。符合条件上报走程序。
●会签:
四、公示
● 本岗位责任人:民爆处人员
● 岗位职责和权限:负责将拟设立的XXX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 公示范围:一定
● 公示形式:书面文件或上网公布
五、批准
● 标准:民爆行业规定、安全要求、民爆行业布局要求
● 本岗位责任人:领导
岗位职责和权限:根据审定意见及公示反馈意见进行核批,对符合标准的,作出批准设立的决定;对不符合标准的,作出不予批准设立的决定,并退审定人员处理。
六、告知
● 标准:
1、及时告知申请单位及相关部门(单位)审批结果;
2、告知文件完整准确。
● 本岗位责任人:民爆处人员
● 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批准的申请,制作、下发告知文件;
2、对未批准的申请,书面告知申请单位,说明理由及其相关权利和救济办法;
3、审批文件的归档。
七、二类三类武器装备型号研制合同
审批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涉秘的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审批对象:地方企事业单位
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 申请单位的条件:武器装备科研许可资格、研制能力和保障条件、研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已获批准
● 申请方式:信函请示、来人阐明情况带函请示
● 申请单位须提交的材料:《军品配套研制项目合同》,合同内容必须符合已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格式以国防科工委制定的固定格式为准
● 标准:符合《关于印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合同审核暂行办法>及<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合同审核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科工法字[1999]316号)要求
八、国防科技工业涉密行政审批项目
审批依据:《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关于加强国防科技工业保密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1]21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管理办法》(国保发 [2002] 4号)第四条、第十一条。
审批对象:企事业单位
审批时限:省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委员会接到申请单位《申请书》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认证工作。
审批程序:
● 申请单位的条件:拟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保密组织机构健全,文档、技防工作准备充分。
● 申请方式:邮寄或派人递交申请书
● 申请单位需提交的材料:经申请单位法人签字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证申请书》
● 标准:申请理由充分,申请书填写真实全面,申请单位各方面条件符合《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管理办法》(国保发
[2002] 4号)所附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现场审查标准。